青海人,九月新规来了每一条都与我们的

发布时间:2020-9-4 12:04:55   点击数:

9月来临

年还剩三分之一

暑热消退,秋凉渐起

与秋天一同到来的还有哪些新规和好消息呢?

一起来看

↓↓↓↓9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决定,《方案》明确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于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征税税目及税率。按照《资源税法》税目,将我省开发利用的64个矿种归并列举为54个税目。《资源税法》已确定税率的从其规定,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按照原矿税率高于选矿税率的原则分别确定,个别税目因矿种特点、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原因,对税率进行了微调。

二是明确部分税目计征方式。根据我省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开采共伴生矿、尾矿等情形分别规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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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方案》绝大部分税目税率是平移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个别税目税率还适当进行调低,如钠盐、锂盐、地热等,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经财税部门测算,相关税目的税负变化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不会对企业产生大的影响。此外,资源税与产品销量和价格挂钩,在销售量一定的情况下,矿产品售价越高,销售收入越多,则企业需缴纳的资源税相应增多,反之亦然,因此,《方案》的施行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9月1日起施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包括预防性疫苗,滋补药品,保健药品,脱发、美容减肥类等在内的八类不得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办法等。

9月1日起施行《西宁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近日,西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西宁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划定特定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明确了禁放地点、区域、时段和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责任,还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抓好《规定》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市民的知晓率,争取理解与支持,并逐步引导广大市民自觉自发地遵守限制燃放规定。9月1日起西宁市学生公交卡开始年审年审时间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年审范围1.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6岁至15岁)无须年审。2.高中及西宁市教育局批准的十一所职业学校在读学生:即年以前出生(含年)的学生审卡,需携带户口簿原件、本学年缴费发票、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盖有教务处及财务处公章的证明以及学生卡前往夏都通客服中心办理。年审地点西宁市兴海路小学将于9月1号正式投入使用经过近3年的建设,城西区兴海路小学将于9月1号正式投入使用。开校后的兴海路小学将由过去的18个教学班增加至30个教学班。作为城西区的一所传统老校,兴海路小学于年7月开始拆除重建。重建后的建筑面积由原来的㎡扩大到现在㎡,绿化面积占27%,教学楼由原来的两栋扩建为三栋,大大改善了师生的教学环境。9月1日起施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近期,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细则从资质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则的施行,将加速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迈入市场化发展进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车主处理报废汽车也将更加便利。客运班车允许乘客沿途灵活下客

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17号部令,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此外,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可以自行决定日发班次,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有变化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自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9月1日起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注意这些行为均违规科学技术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工信部印发新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此外,新版《规定》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9月1日起实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自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9月1日起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农用薄膜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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