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其中,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2、扰乱医疗秩序的;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4、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6、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联合惩戒措施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
2、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产品中关于失信责任人的费率调整措施。
实施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3、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
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6、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
7、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
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8、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
9、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10、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
11、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
12、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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