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

发布时间:2021/9/5 14:55: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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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双提升”政策目标,助力深圳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资助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资助计划”,制定“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查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条“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第五条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资助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二)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请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现场核查、专项审计,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资助的项目性质、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项目资助计划”仅对符合《若干措施》明确的“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性质与内涵的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资助项目的性质、费用范围与标准如下:(一)资助项目的性质1.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的:——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研发与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以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品牌发展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本款所示以质量或品牌分类专项建设,也可以是质量和品牌融合一体的系统性建设。2.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由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的:——以促进深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社会组织为单一企业提供的商业化营利性质量品牌提升项目,不得纳入“项目资助计划”。(二)资助的费用范围: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前款所列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咨询、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助、知识产权、专业化质量软硬件设施投资(改造)与安装校准、质量技术研发、测试检验认证、检测样品损耗、会议研讨、宣传展示和营销推广等费用。此外,社会组织实施的高端论坛、专业会展、标准宣贯与辅导、质量与品牌评价、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资助项目,可以将实际发生的:活动场地与必要设施租赁、特装搭建等费用纳入资助范围。但餐饮、差旅、住宿、办公用品、代言、礼品、礼仪、安保、房租、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得纳入资助范围。(三)资助的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前款规定费用30%的比例,给予最高限额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九条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第十条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相关社会组织;(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四)项目实施单位不存在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五)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所示资助项目的性质与内涵,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其不得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其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六)资助项目实施的启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实施费用也已支付完毕;(七)资助项目不得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曾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也不得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费用。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费用不少于万元;2.资助项目实施完毕,且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3.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产品(服务)质量合格率有实质性提升;在市质监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中无不合格情况,在市消费者委员会无认定为有效质量投诉案件;4.项目实施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5.项目实施单位已获得所属行业国家强制止性产品(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和ISO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6.项目实施单位至少拥有一个依法注册且自主经营的商标;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应在国内商标注册机构注册,获得商标国内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为非实物类产品商标的,仅限于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类商标,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已获得信息化服务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具有ICP经营许可或ISP运营资质。(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费用不少于万元;2.资助项目为:质量与品牌评价、标准宣贯与辅导、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等活动类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实施该资助项目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报备时,提交《深圳市举办质量品牌提升资助项目报备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报备后,如资助项目因故取消、或活动的主要内容、场地和参加人数发生变化与调整的,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将上述情形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变更报备。3.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项目的,应以质量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中:(1)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0平方米;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人,且国际人士不低于10%,G20国家人员不低于1%;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2)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家,且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1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4.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行业协会还应获得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核准资质。第十二条本章所列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均为必备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资助项目,即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对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且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的,除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外,还应督促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五章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三条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的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明确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清单如下:审核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一)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1.《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2.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项目实施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团组织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材料。属于行业协会的,还应要求提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资助项目实施当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方案、实施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等材料;5.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明细清单、以及所对应的票据清单、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二)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1.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的商标、商标变更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属第35-45类的,如商标对应的产品为软件产品的,应要求提供该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如商标对应服务属于互联网经营服务的,提供本公司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2.项目实施单位获得所属行业国家强制止性产品(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和ISO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材料,以及资助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各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品(服务)《质量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3.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示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测认证报告》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实施的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以专业化质量软硬件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与功能介绍等材料;(三)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1.资助项目为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实行报备制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助项目报备表》;2.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列资助条件相对应的各类证明材料;3.资助项目按国家、省市法律规章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已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4.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览、展示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测认证报告》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举办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以专业化质量软硬件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功能介绍等材料。

第六章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资助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一)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查的工作程序与内容1.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指南》,并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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