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速递栏目播出的视频属于寻人类专题节目

发布时间:2015-11-6 18:43:10   点击数: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王恩瞳与江乃朝于2007年通过百合网结识并于上海见面,2009年王恩瞳离开上海江乃朝为寻找王恩瞳多次赴东北,但均未能与王恩瞳取得联系东亚经贸新闻报于2013年1月26日刊登了《王恩橦,你在长春吗?上海来的江乃朝向你道歉“求你原谅我,我一直爱你”》一文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刊登的文章属于寻人类文稿,刊载内容来自于江乃朝的陈述,该报社没有主动虚构、捏造东亚经贸新闻网事实的行为,在文字使用上亦将王恩瞳替换为王恩“橦”,并对照片做了技术性处理,故原审法院认定东亚经贸新闻报刊登相关文章不构成侵权行为并无不当;2.长春广播电视台于2013年1月27日在城市速递栏目播出了“上海一位痴情小伙到长春寻找负气出走的女友”的视频该视频中江乃朝手持王恩瞳照片及身份信息复印件,并讲述了二人相识过程及录制节目的目的城市速递栏目播出的视频属于寻人类专题节目,播出内容来自于江乃朝江乃朝持有王恩瞳的私人照片以及身份信息复印件,并自述了其与王恩瞳相识过程,长春广播电视台有理由相信江乃朝对其持有的前述他人私人物品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即长春广播电视台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核实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长春广播电视台播东亚经贸新闻报电话出相关视频不构成侵权行为并无不当;3.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江乃朝未经王恩瞳授权,擅自使用王恩瞳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复印件,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媒体上关于其与王恩瞳确立恋爱关系、王恩瞳搬到其家中居住等情况的陈述是真实的,江乃朝的行为致使王恩瞳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报道被转载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江乃朝赔偿王恩瞳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故王恩瞳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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