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少年审判改革的方向家事审判动态来源上

发布时间:2021-4-3 17:14: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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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公号今日分享

目录

1.杜万华在湖北广西调研家事审判工作时强调积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有力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来源:人民法院报)

2.家事审判重点转型:多讲感情,少谈钱(来源:人民法院报)

3.聚焦:少年审判改革的方向(来源:上海法治报)

4.安徽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来源:人民法院报)

5.深圳宝安法院:“家事调查员”解决家事审判难题(来源:深圳市法学会   自年10月起至今,中国大陆少年法庭摸着石子过河,从创立、探索、创新和发展,经历了三十多个不平凡的春秋。三十多年后,少年审判改革的未来应当向少年刑事和少年家事审判方向发展,对少年审判改革与家事审判改革交叉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分析和思考,为今后少年审判规范化运作、可持续发展乃至于立法完善奠定基础。

  从机构沿革看

  应向少年家事审判庭方向建制

  少年审判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机构的创设和作为。机构不健全,会制约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这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值得人民法院借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突然从最初的1%-2%猛增至6%-7%,上海市长宁区更是上升至10%,并呈低龄化趋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犯罪心理未得到有效矫治而重新犯罪。一些25周岁以下成年人实施某种犯罪恰是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这都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危害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对少年犯应区别于成年犯主要采取教育措施或者其他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惩罚措施,以达到矫治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目的。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审判理念发生变化。年5月,最高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第一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总结和推广长宁区法院工作经验。之后,全国各地有许多法院相继成立少年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或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项合议庭等,审判机构发生变革。年8月起至今,全国试点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从单一审理刑事案件至扩展受理涉少民事和行政案件; 有的地方少年审判庭扩大受理全部或部分家事案件,或者扩大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等,尝试扩大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权益保护,审判职能开始延伸。

  但是,少年审判三十年之后,法律对少年法庭机构的设立没有提出更高要求,这对未来发展不利。截至年10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个(其中多个仅仅是合议庭),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的中级法院有49家,全国各高级法院中仅有上海、北京和甘肃建立了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

  从少年刑事审判坂少年法庭坂指定管辖坂综合审判或者少年家事审判坂少年法院,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地方如各高级法院和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两级法院等都要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并应当向少年家事审判庭方向沿革。因为,机构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是少年审判事业不断发展的源动力;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和犯罪预防,也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受案范围看

  应向少年家事审判方向延伸

  延伸少年审判工作,主要与审理涉少离婚案件接轨,将少年家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其司法理念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只有预防伤害的发生才是保护儿童的最佳方式。在家庭处于动荡破裂时,避免当年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支离破碎有关的情形再现,将   据统计,全国法院判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从年人逐年下降到年人。但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占我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约占所有离婚案件的三分之二以上。针对上述情况,年,最高人民法院试行少年审判改革,年开展家事审判改革。那么,如何处理好少年审判改革和家事审判改革关系,推动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协调发展?

  十年前,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庭试行综合审判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保护原因看,未成年人犯罪除自身因素外,多与家庭、学校和社会有关,具有“综合症”。其中,家庭多半与离异、缺失、罪错等存在关联,由此带来的脱离管教、自暴自弃、集群性高易盲从、缺乏主见易冲动、文化偏低过早离家、辍学流入社会容易沾染不良习气等负面影响以及给孩子留下的阴影是犯罪的诱因。为此有必要在家庭发生某种状况时适时干预,起到修复和预防作用,达到拯救家庭、挽救孩子、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二是从保护范围看,实行刑事审判,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比较单一,缺少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   从这个角度看,在少年审判改革中需要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家事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并排除其他民(商)事案件。其受案范围除少年刑事案件外,主要有: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3、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抚养纠纷之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之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和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中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4、涉及未成年人为唯一当事人的继承纠纷;5、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包括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俗称校园伤害纠纷),但不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竞合状态下当事人选择侵权诉讼的案件。

  从创新举措看 应向特有家事诉讼制度方向转变

  实行综合审判后,由于缺少独立的民事审判特别程序和审判方法,因而需要将在少年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选择地嫁接到少年家事审判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创新,使得少年家事审判的一些制度有别于普通家事案件,可以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绿色通道制度。设立少年家事案件立案、送达、审理、执行快速办理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努力让通道上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办理,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尽快摆脱诉讼纷争,回归到正常生活和学习之中。

  ——多元调解制度。由家事调解员先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案件立案后转由少年家事法官进行调解。需要对当事人开展社会调查或观护的,交由社会观护员或家事调查员进行,以探明纠纷原因和化解纠纷。

  ——圆桌审判制度。将少年法庭建成各方可在同一平面围而就坐进行诉讼且法庭呈圆形建筑的“圆桌法庭”,围绕圆桌法庭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庭审环境,提高庭审效果。

  ——不公开审理制度。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实务中,鲜有当事人主动提出,故采取单独制定“离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告知书”,与其他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由当事人选择。

  ——社会观护制度。委托社工开展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社会观护工作,形成“庭前调查、庭中出庭和庭后观护”工作制度,强化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保护责任。使案件审理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诉讼引导制度。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社会道德、人间亲情等方面进行解释、教育、引导,促使父母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

  ——国家救助制度。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至抚养费纠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涉及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案件。将司法救助延伸至校园伤害等案件,帮助当事人恢复正常生活,实现持续发展救助模式,体现司法关怀。

  ——心理干预制度。与有关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促其父母间矛盾化解,理性处理涉及孩子的诉讼,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减少诉讼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

  ——回访帮扶制度。对判决执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重点做好判决不准离婚的回访工作,必要时给予一定帮助。实现一般回访与重点回访、电话回访与走访回访的有机结合,为未成年人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亲职教育制度。修复夫妻情感,强调监护责任,稳定家庭关系,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孩子受到伤害,避免当年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支离破碎有关的情形再现,确保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从程序实体看 应向创设家事审判规则方向发展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但目前相关法律很难适应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当适时加以拓展,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要研究建立符合少年家事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设专章加以特别规定。例如针对父母离异后,就抚养费增减、抚养关系变更、探望权行使等,反复诉讼或者交替诉讼、不顾子女利益等情况,有必要对父母行使的诉讼权利形成制约,规定对这类纠纷,在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案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原告不得提起诉讼。

  要研究进一步规范现有离婚纠纷审理法则。重点研究如何突破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准予离婚法定条件,附加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是否对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伤害作为评判标准,设置诉中、诉后冷静期,对准予父母离婚加以必要限制。目的是使我国的离婚制度更加理性,减少家庭破裂对子女的影响。这是对既有婚姻法的突破和挑战,需要一定的智慧和勇气。为此,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和婚姻感情基础,开展预防性司法,旨在提高解决自身纠纷能力,降低离婚风险。开展修复性司法,旨在发生离婚风险时修复夫妻情感,稳定家庭关系。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设置冷静期,引入社会观护制度,给予双方一定的缓冲。经一次或者两次调解无效,再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目前规定是没有新情况新问题的,6个月内不得起诉。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法律应当规定可以视情再延长3至6个月。如果子女即将成年,待子女成年后再行起诉。开展保护性司法,旨在对没有婚姻基础或感情破裂者在协商处理好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后,及时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减轻子女痛苦。即使判决离婚,判前要对离婚后可能产生的涉及抚养关系变更、探望权行使等纠纷进行释明,指引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路径,减少后续纠纷和反复诉讼,保护未成年人不再受到伤害。

  要谨慎处理抚养权归属纠纷。一是要研究子女间感情因素对抚养权归属请求的影响。在处理两个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如何兼顾父母与子女间的情感因素,更要   要探索建立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探望权制度。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一并解决探望问题并以“探望子女等精神类生活”急需为由,要求即刻行使探望权的,或者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一方要求即刻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另一方工作,给予探望便利。协商不成,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方式裁定探望权行使先予执行。

  要研究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实施后遇到的新问题,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为了准确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我们要注意对“家庭暴力”如何认定、其“现实危险”如何把握、“保护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作用。

  要修改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权方面规定,进一步澄清撤销监护人资格与变更监护人关系。在变更监护人案件中,可否一味将撤销事由列入变更事由考虑; 在不符合变更事由、撤销事由又难以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监护权转移等问题。针对诉讼中困境儿童,在无人监护、监护不力、不能监护或剥夺监护等情况下,要研究建立健全国家监护制度和儿童福利制度,让孩子们沐浴在法治阳光下并伴随其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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